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可向地方法院申请船舶保全吗?
钱军 李宏林

黄先生问:
  因朋友王某向我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我向王某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中,我发现王某除一艘大船外,没有其它财产了。于是,我向受案法院申请对该船舶予以财产保全,但法院却提出船舶保全只有海事法院才有资格,不同意受理我的申请。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本报释疑:海事纠纷并不局限于大海上发生的相关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的海事纠纷主要包括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纠纷中的船舶既包括航行于海上的船舶,也包括航行于通海水域的船舶。为加强专业化审理、执行,我国司法解释对船舶保全作出特别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这条规定明确,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得对船舶实施财产保全。